第四单元 公司法对国有企业的调整
本部分主要讨论公司法修改中如何调整国有公司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国有公司的定义、公司法与国有资产法的协调、国有公司的治理特殊性、国有公司的利润分配规制、信息披露规制、治理国有资产流失的特别措施等。讨论由吉林大学教授徐卫东和国资委法规局处长周艺燕主持。
自由讨论中,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公司治理部副主任刘彦沣,中国商法学研究会理事李志刚,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法律部处长刘春瑞,中国电建集团法律与风险管理部处长时建厅,中国人保资产办公室负责人胡凌斌,先正达集团董事、法律总监周虹,中国通用技术集团人力资源部部长闫立兵,北京一轻控股总法律顾问王劲雨,陕国投信托内控与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周威,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高级律师姜斌,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曹黎明,中技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熊炯,中智行科技有限公司法务及对外关系副总裁裴颖,法治日报、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秘书辛红,北京教授加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于志敏先后就公司法中有关国有企业的改革,国有企业党建在公司治理中的切入问题,国有资产监管问题以及突出国有企业问题的特殊性提出了相关看法和意见。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侯东德、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夏小雄、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李辉就上述发言进行评议。侯东德教授提出,应当对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一视同仁,但在公司运行和权利配置上要尊重国有公司的特殊性。夏小雄副研究员提出,对于国有企业的立法定位、体系安排等问题要尊重国有企业的特殊性,尤其是体系安排应当符合现代公司治理的逻辑。李辉讲师提出,应当注重国有企业的特殊性,同时明确公司法的立法目的是尊重和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利益。